XX 县区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XX 县区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 -1 米时,新增建设用地中耕地占用数不得高于按人均 100 平方米核定的耕地数。 按有关规定认定后需要传承保护的古建筑、名人故居、古遗址、古树名木等,其占用的土地可单独增计建设用地规模。 第九条镇街对本辖区内的宅基地总规模控制负总责,市政府在年初对已经实现宅基地减量化或人均宅基地面积比全市平均数少的镇街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镇街统筹分配。 镇街分配农村更新改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应优先保障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少和未大拆大建的村庄。 第十条现有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比核定规模大的农村,镇街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级组织先与有关农户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并拆除旧房后再申请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第十一条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在核定规模范围内节余的建设用地,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镇街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允许村级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增加农村集体、农民个人收益,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镇街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村庄更新改造规划,引导有条件的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