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辐射事故分级管理制度 辐射工作单位应对其设施或实践活动中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负首要责任
1.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含 2 人)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辐射事故应急准备 2
1 政府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b.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 助 的装备、资 金 、物 资 准备; c.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 施; d.辐射事故调 查 、报告 和处 理程序
2 辐射工作单位应急准备 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 和防 护工作负责,并 依法 对其造成的辐射危 害 承 担 责任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根据可能 发 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 ,考 虑 可能 发 生的事故及其照射途 径 制定 本单位的应急方 案,做 好 应急准备
国 内外 的实践均 表 明 :在 辐照加 工、工业 射线探 伤 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