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建设与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乡各级各类招收3-6 岁儿童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中外合作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均参照此标准执行
如国家出台新标准,将根据国家要求适当调整
第四条 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应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设施设备及图书、玩教具材料
有充足的自制玩教具,并利用当地资源收集游戏材料
第五条 在做好基础教育强县、示 范性 幼儿园建设工 作的基础上 ,争 创 星 级的幼儿园,其用地面 积 、建筑 面 积 、建设及装备等 可 在此基础上 提高标准
第二章 规模 与选 址 布 局 第六 条 规模 2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6 个班、9 个班或 12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 3 个班
每班儿童人数小班(3-4 岁)20-25 人;中班(4-5 岁)26-30 人;大班(5-6 岁)30-35 人;混合班30 人
幼儿园也可设置托班(2-3 岁),一般为 15-20 人
第七条 选址与布局 一、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园址应选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靠近居住小区绿化地带的地方
应远离地震危险地段、河道地段及污染辐射、强噪音等各类污染源,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电子信号发射传播地、飞机场、生物实验场所等
不应设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殖场、屠宰场、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