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抚顺市育人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余时间进行辅导的的学校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平民学校
学校办学宗旨: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
培养四有新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李树泓
其法定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新城街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泓
第六 条 学校的住 所 地址是辽宁省抚顺市新城路中段新城街1 号
第七 条 学校的审 批 机关 是抚顺市教育局 ;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 是抚顺市教育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八 条 (一) 办学类 型:成人教育为主 体 (二) 办学层 次 :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三) 办学形式:业余时间学习 (四) 办学规模:10 个自然班 (五) 招生对象:应往届初高中学生待业、从业、在职人员 (六) 办学范围:成人高考自学助考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 5 万元,由李树泓以现金形式投入组成,李树泓出资伍万元 第十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委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校委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校委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校委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 5 人组成,其中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3 人,教职工代表 2 人
校委会每届任期 5 年
校委会成员任期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