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办 学 行 为 ,促 进 我 省 职业 培 训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施条例》、《 辽宁省 民办 教 育 促 进 条例》 等有关法 律、法 规 , 结合我 省 具体情况, 制定本办 法 。 第二条 本省 行 政区域内国 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 利用非国 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 的实施以职 业 技能为 主的职 业 资格培 训 、职 业 技能培 训 的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 按照国 家、本省 及本办 法 的规 定进 行 管理。 第三条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设立,应当符合本省 社会经济发 展 的需要和 人 力资源市场对技能人 才的需求。民 办 职 业 培训 学 校 开展 职 业 培 训 活动, 应当遵守国 家和 地方的有关规 定。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和 培 训 学 员的合法 权利, 应当依法 予以保障。 第四条 各级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是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业 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民 办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宏观规 划、监督管理和 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省 人 力 资 源 和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省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 管 理 和 监 督检 查 工 作 。 具 体 负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 制 定 本 省 民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 管 理 规 定 和 办 法 。 ( 二 ) 负 责 本 省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 综 合 管 理 、协调与宏观规 划, 指导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 教学 、行 政 等工 作 , 制 定 本省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设置标准。 ( 三)负 责 制 定 本 省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的 督 导评估办 法 及标准, 并组织实 施, 组织开展民 办 职 业 培 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