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为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范和指导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界址坐标、用岛区块面积、用岛面积、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测量基本要求
二、相关定义(一)海岛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二)无居民海岛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持续开发利用特定无居民海岛或无居民海岛上特定区域的排他性用岛活动
(四)用岛类型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划分的基本类型
注:用岛类型包括填海连岛、土石开采、房屋建设、仓储建筑、港口码头、工业建设、道路广场、基础设施、景观建筑、游览设施、观光旅游、园林草地、人工水域、种养殖业和林业用岛(五)用岛区块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内按不同用岛类型划分的若干区域
(六)界址点用于界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及其内部用岛区块界线的拐点,包括用岛范围顶点和用岛区块顶点
(七)用岛区块面积用岛区块的自然表面形态面积
(八)用岛面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内的自然表面形态面积,等于各用岛区块面积之和
(九)海岛投影面面积海岛海岸线围成区域的水平投影面面积
(十)占岛面积建筑物和设施外缘线围成区域的水平投影面面积
三、总体要求(一)测量目的为无居民海岛管理部门、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界址坐标、用岛区块面积和用岛面积,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占岛面积、建筑面积和高度等数据
(二)测量内容 1.界址点坐标测量,包括用岛范围顶点坐标和用岛区块顶点坐标的测量;2.用岛区块面积和用岛面积计算;3.建筑物和设施占岛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和设施高度测量;4.土石采挖量、岸滩和植被减少面积、海岛海岸线改变长度计算
(三)测量基准坐标系统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