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12 年 9 月 29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1 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干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根据规定实行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持市容环境和保障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各施工单位根据承包范围分别负责,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责任人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简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将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实施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等施工标牌和现场总平面图、工程俯视效果图,并将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实行安全隔离措施,在各区间设立导向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