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2024 年 4 月 30 日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24 年 5 月18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155 号发布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抢救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常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