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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政策法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标准责任主体序号处罚项目对责任单位处罚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建设单位1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2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给予警告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单位1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1、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设计单位1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1、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2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别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1、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1、责令停业整顿;2、处 2 万元以下罚款。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1、责令停业整顿;2、处 2 万元以下罚款。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1、责令停业整顿;2、处 5 万元以下罚款。----------------------------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责任主序号处罚项目对责任单位处罚处罚依据处罚内容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条4未向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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