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法律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我市城市道路范围内,市政工程和地下管线挖掘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法律规范市政工程和地下管线挖掘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标准,减少工程施工对交通和市民生产、生活和出行的负面影响,维护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广州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法律规范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芳村区、海珠区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地铁、供电、供水、供热、通讯、管道煤气和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下称市政工程),应遵守本实施细则。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按法律规范标准做好施工现场围蔽设施;按现场交通状况做好交通引导和警示设施;材料有序堆放;临时设施合理设置;余泥及时清运;污水按标准排放;确保周边道路平整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干净等。 第三条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各区建设和市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履行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标志法律规范化、措施人性化。保障施工期间周边环境不受污染,确保施工现场的道路平整、排水畅通和交通安全。 第五条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设施的建设费用如不纳入工程招投标范围,施工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围蔽,产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按预算定额规定进行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设施的建设费用如纳入工程招标范围,建设单位则应按投标文件中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主要责任,文明施工的围蔽必须是全新或经翻修后达到全新效果的设施。建设单位负有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应根据合同条款加强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标准。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围蔽设施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残缺、损毁或路面破损、排水堵塞等,要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七条 市政工程在同一路段连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