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24]19 号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24]25 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仔细贯彻执行。 一、凡持有我厅颁布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重新就位。 二、申请资质就位的检测机构、专项备案的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内设试验室,应按《暂行规定》中关于申请资质或备案的规定准备有关材料并 装 订 成 册 ( 有 关 表 格 式 样 可 以 从 广 西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信 息 网www.gxzljd.com 下载),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 2024 年 9 月底前送到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资质初审后报我厅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我厅审批发证。 四、2024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新的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到 2024 年 4 月 30日作废。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实验室、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2、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24]2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 OO 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报请备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对工程质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