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摘 要 本文从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探讨了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以期提醒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提高警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开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 建设工程 无效合同 法律后果一、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概念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在合同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违法性,指合同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具有国家干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有,便应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三是具有不可履行性,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了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四是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会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种:(一)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是指为了达到某些方面的利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如,建筑工程发包方的手续不齐全,承包方的资质等级不够,双方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二)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实行在形式上合法的实施的行为,掩盖非法的内容和目的
如以合法的改建、扩建、新建行为达到侵占国家集体财产、转移国家集体财产、规逃债务等目的的合同,就属于这类合同
或者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某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实行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另一方订立的合同
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