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质量十项规定及违反规定处罚一览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序号规定条文违规处罚规定相关法规条文摘要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1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35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35 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2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2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6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