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应当由承包方承担李勇与被杨文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com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有关质量问题应当由建设方自行承担,承包方就此免责,但假如该质量问题涉及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该质量责任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仍应当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不能就此免责。2007 年 8 月 27 日原告(甲方)杨文江及杨虎、蒋玉杰、徐金忠等四人与被告李勇(乙方)签订土建协议书一份。由乙方为甲方四家承建十间三层楼房,其中杨文江是两间三层,包工不包料,施工前原告未提供图纸,被告亦无建筑资质。被告为原告第三层平面浇好后,因原告未按协议付工钱,被告拒绝再完成余下工程,而后原告另找工人完成了余下工程。现原告以房屋问题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本院委托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该楼房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施工质量差导致了楼房质量缺陷。2、建议实行加固整修措施。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即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由于被告无建筑资质在建房中又不注意质量问题,导致该楼房出现质量缺陷,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明知被告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将建房工程发包给被告且未向被告提供图纸应承担 10%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上诉人无建房资质等原因,虽至今双方未提请竣工验收并已使用 , 但对于该所建房屋“梁、柱轴线错位较大”等方面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案件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信中法民终字第 704 号; (2024)息民初字第 650 号三、基本案情 2007 年 8 月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