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发布单位】 天津仲裁委员 【发布时间】 本指引是由天津仲裁委员会起草,非强制性或法律规范性规定,其目的是为向仲裁员在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借鉴,仅供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参考
一、审查证明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仲裁主体资格、资质的证据 (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应提交登记资料: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2、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主体资质 1、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施工资质证书、进津施工许可证明
(三)特别适格当事人 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3、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突破了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
二、审查证明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合同相对人的证据 (一)当事人应当提供 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
2、实际施工人应提供施工资料、已付款结算凭据等
3、建设工程属挂靠施工工程的,施工人应提供与被挂靠方签订的合同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项目(内容) ① 当事人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② 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供招标备案证明、中标通知书
③ 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2、合同的范围(形式) ① 除主合同外,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应提供齐全 ② 订立了“阴阳”合同的,提供全部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