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深建质安〔2024〕57 号 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造价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深圳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建设,推动建设工程科学化、法律规范化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协同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我局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实施视频监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视频监控安装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新开工工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工程: 1
主体未封顶的房屋建筑工程; 2
施工进度不足 50%或离竣工时间超过 6 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定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建设工程
室内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暂不列入安装范围
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要求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摄像机安装数量 摄像机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满足以下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 0
3-5 万平方米的不少于 3 个;(2)建筑面积 5-10 万平方米的不少于 4 个;(3)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 5 个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造价 0
1-1 亿元的不少于 3 个;(2)工程造价 1-3 亿元的不少于 4 个;(3)工程造价 3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 个
3、轨道交通工程(1)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停车场、车辆段的摄像机安装数量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执行;(2)区间段的摄像机安装数量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标准执行
(二)摄像机安装部位及类型视频监控摄像机应安装于施工场地出入口、施工作业面、材料加工区、塔吊等关键位置,具体位置由网络服务商与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其中高速球型摄像机安装数量应不少于 2/3
(三)网络服务商下载后可任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