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杨兰臣1、实践中工程质量争议的种类 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进度看,有的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有的发生在竣工验收时
从质量争议的部位看,有的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有的发生在非隐蔽部位
从隐蔽工程须经建设单位验收方可进行隐蔽的法律规定来分析,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或非隐蔽部位,其法律后果有很大的区别
假如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因此发生的质量缺陷,假如属于非隐蔽的缺陷,一般应认定建设单位认可其非隐蔽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而属于隐蔽部位的缺陷,依法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从工程质量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看,有的案件只有一方责任人;有的则属于当事人负有混合过错责任,要按过错大小来分担
就混合过错来看,有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混合过错,有的是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有混合过错
此外,许多工程质量争议发生在已经起诉的案件中
常常有施工单位向法院起诉催讨工程款,建设单位则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
在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工程款债权人同时又成为质量反诉的被告
在此种情况下,案件的合并审理和工程欠款与质量赔偿的互相确认、抵销,成为一类特定的疑难复杂案件
2、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确定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首先应确定推断标准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法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假如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就依约定的标准,但若约定的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则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推断标准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若双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有争议,可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认定工程质量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