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杨兰臣1、实践中工程质量争议的种类 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进度看,有的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有的发生在竣工验收时。 从质量争议的部位看,有的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有的发生在非隐蔽部位。从隐蔽工程须经建设单位验收方可进行隐蔽的法律规定来分析,质量缺陷发生在隐蔽部位或非隐蔽部位,其法律后果有很大的区别。假如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就擅自使用,因此发生的质量缺陷,假如属于非隐蔽的缺陷,一般应认定建设单位认可其非隐蔽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而属于隐蔽部位的缺陷,依法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从工程质量案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看,有的案件只有一方责任人;有的则属于当事人负有混合过错责任,要按过错大小来分担。就混合过错来看,有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混合过错,有的是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有混合过错。此外,许多工程质量争议发生在已经起诉的案件中。常常有施工单位向法院起诉催讨工程款,建设单位则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在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工程款债权人同时又成为质量反诉的被告。在此种情况下,案件的合并审理和工程欠款与质量赔偿的互相确认、抵销,成为一类特定的疑难复杂案件。 2、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确定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首先应确定推断标准。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法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假如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就依约定的标准,但若约定的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则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推断标准。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若双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有争议,可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及其责任人,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性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72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已有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到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质量缺陷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