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 年 6 月 29 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 年 9 月 21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进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讨论,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舞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加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并根据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 编制绿地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