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1 总 则 1
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 2
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下(含 2 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 200 万元以内(含 200 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 2~5 万平方米(含 5 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 200~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应配备 2~3人;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应成立 3 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