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区域(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有投资高于 50%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五条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 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政府鼓舞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七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的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除外);(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财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人员。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从市房产管理局推举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