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该法实施八年多来,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进展和招投标范围的不断扩大,招投标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该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招投标市场的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
一、《招标投标法》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投标监管体制设计不尽合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行的招投标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分别分散在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商务、信息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
这些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同时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上级,形成了分散管理、同体监督的体制
据某省 2024 年的一份全省招投标专项调查反映,10056 份调查表中有 75
7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同体监督是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种监督管理模式必定会带来不少问题,一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贯彻《招标投标法》,制定本部门行政规章时,往往融入部门利益,使部门利益合法化,同时也造成招投标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尺度和标准,出现市场监管的空白;另一方面有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严,对其主管的招投标项目实行行业保护,容易导致当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时,造成交叉、重复执法,令招标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发生问题又相互推诿
招投标执法主体分散、部门各自为政、行业垄断,制约了招投标活动的开展,违反了招标的本质意义
当前已有许多省市在招投标监管体制上做出了积极的尝试,湖北省已成立直接隶属省政府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并通过政府规章给予其执法主体地位,作为统一、独立、权威的招投标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