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票设计与计票规则的初步思考 ——以 2006 年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选票样式为例 选举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作为承载选民意志的选举工具,选票是选举活动的重要构成,计票则是选举程序的重要环节。即使当今一些国家已经采用了电子选票,但任何选举活动都离不开选票,都必须通过统计选票来确定选举结果。 选票只是选举活动的工具,但选票设计是选票表达的固定化,计票规则决定选举活动的最终结果,因此,选票的样式和内容,计票的规则与程序,一般应由国家宪法或选举法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选举的公正与公平。本文主要从 2006 年我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使用的选票样式与计票规则,从选举技术的角度提出问题,找出原因,探讨改进的措施。 一、我国的选票设计与计票规则 1、法律渊源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举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这是我国选举设计的重要法律渊源。此外,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这三款规定,应当是我国选举计票规则的法律依据。此外,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再次投票、另行选举和补选的条件与计票规则,此处不再赘述①。 根据选举法的上述规定,我国选票设计必须包括赞成、反对、弃权与另选他人四种内容。因此,一般选票主要由候选人姓名、符号、另选他人的空栏组成。选票样式主要是横排和竖排两种形式。写票时,分别以O、╳的符号表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作任何选择则为弃权,姓名的空栏处写上另选他人姓名后,还必须在相应位置写O,才能计算得票。此外,每一选票上选择的人数,必须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的人数,否则作为废票处理。 但是,中国的选举法并没有就选票设计给出更多的内容与细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制定人大代表选举的实施细则时,也没有具体的选票设计规定,只是在内部的选举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