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平安治理规程电气平安治理规程〔1986 年 10 月 7 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 76 号文颁发,自 1987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电气平安治理工作,预防发生触电事故,保证职工 在生产过程中的平安,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 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治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 第一机械工业部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 电气平安工作、保证电气平安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 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 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 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 0
8 以下、色盲〕、 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 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治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 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根本规定第一节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平安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 工必须到达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 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都必须 进行三级平安教育和电气平安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测试合 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 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 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