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 4 .9 .1 相关安全规程 《冶金矿山安全规程》规定: (1)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 20%,二氧化碳不高于 0.5%。 (2)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的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 2mg/ m3,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 0.5mg/m3。 (3)井下作业地点(不采用柴油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表 4-18 规定的标准。 (4) 使用柴油机设备的矿井,井下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氧化碳小于 50ppm;二氧化碳小于 5ppm;甲醛小于 5ppm;丙烯醛小于 0.12ppm。 表 4-18 有 害 气 体 最 大 允 许 浓 度 有害气体名称 最 大 允 许 浓 度 体 积 浓 度 重 量 浓 度 % ppm mg/L mg/m3 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 (折算为二氧化氮) 二氧化硫 硫化氢 CO NOX SO2 H2S 0.0024 0.00025 0.0005 0.00066 24 2.5 5 6.6 0.03 0.005 0.015 0.01 30 5 15 10 (5) 井下主溜井等处的污风要引入回风巷,否则必须经过净化达到相关要求时,方准进入其它作业地点。井下炸药库和充电硐室空气中氢的含量不得超过 0.5%,并且必须有独立的回风道。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6)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 (7)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采取其中最大值。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小于 4m3;按排尘风速计算风量,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不应小于每秒0.15m;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不应小于每秒 0.25m;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应小于每秒 0.5m;箕斗硐室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前提下,分别采取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值。 4.9.2 通风方案 矿区通风分为两期,前期为平硐开拓系统的通风,后期为竖井开拓系统的通风,现分别对两期通风进行描述如下。 前期通风:前期通风采用对角压入式通风。新鲜风从 1350 和 1400生产中段进入,经采场人行设备天井进入采场,经采场内的辅助局扇洗刷工作面后污风由上部设备井口的局扇抽入 1400 和 1450 回风平巷内,最后再由主扇压出回风平巷口。 后期通风:后期通风采用中央对角抽出式通风。新鲜风从提升竖井口进入,经各生产中段巷道到达采场人行设备天井,经天井进入采场,洗刷工作面后污风由设备井口的辅助局扇抽至回风系统内,最后经各中段端部回风天井抽出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