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逾期账款清欠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客户延迟、拖欠、拒付销售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带来货款损失等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或者订单等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产品货款、工程项目款、代垫的运费等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逾期账款”是指超出购销双方约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罚息或违约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适合于自身的逾期账款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 、解决历 史 遗 留 拖欠货款的事 项以及为预 防 发 生 拖欠采 取的措 施 均 为本办法涉 及的业务范 围 。 第二章 组 织 架 构 第五 条 公司成立 逾期账款清欠小 组 (以下简 称“清欠小 组 ”),清欠小 组 由 公司清欠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公司清欠领 导 小 组 由 公司总裁 、财 务总监 、各事 业部 分 管领 导 及分 、子公司负 责 人 组 成,由 公司总裁担 任 该 小 组 组 长 ,财 务总监 担 任 副 组 长 ,副 组 长 协助 组 长 对 清欠小 组进 行日 常 管理。 2 第六条 清欠小组由财务部、审计法务部、总裁办以及销售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由清欠领导小组指定一人担任组长,主持清欠小组工作。其中财务部、审计法务部、总裁办分别抽调人员至少1 人,分别作为小组的财务专员、法务专员、信控专员,从专业角度全面参与逾期账款清欠工作;依据项目相关性,临时抽调至具体项目组参与款项清收工作的人员,统称为“项目成员”。 第七条 原则上各销售单位和相关业务经办人为逾期账款清收责任主体;对清收责任主体不明的欠款,如业务经办人员离职,应由接管的业务员负责;无接管业务员的,由销售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或者公司总裁指定专人负责。以上统称“催收专员”。 第八条 清欠小组作为公司临时部门,组员从其他部门抽调,组员正常发放的工资,由其所在部门承担;清欠期间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及按照考核办法发放的奖金,按客户归属划分到相应业务部门承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清欠小组主要职责: 1、对公司逾期账款的清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