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 (2004 年 4 月 20 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 年 7 月 2 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 2004 年 7 月 16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棉花期货实行集中交割,采用三日交割法。 第四条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当委托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 不能交付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投资者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部分的持仓不允许交割。 第六条 交易所棉花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七条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会员应当将不允许交割的投资者在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仍未平仓的,交易所对持仓量不是交割单位整数倍的投资者及不能交纳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处以交割货款 13%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最后交易日(即配对日)闭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时间优先原则予以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八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结算部签领《交割通知单》。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 9 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应当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买卖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同时,买方会员把投资者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 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当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