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为了使格尔木市东郊花岗岩Ⅱ号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全面提高企业应对各种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和促进企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属层管理,分级负责,密切配合,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原则,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各成员施工队在本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13、实行领导、基层、施工队分级响应,三级联动,协调一致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格尔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格尔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非煤矿山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二、预案启动条件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2(一)一次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二)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三)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特大事故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应急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1、成立本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伊有成(法人)任组长,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工作
小组成员单位由代明礼(矿长)、曹志银(副矿长)和各施工队队长共同组成
2、矿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协调工作
矿山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33、矿山应建立应急处理小组;矿山规模较小,则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由矿长直接领导
4、区非煤矿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召开应急处理协调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