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卡弗斯教授优先选择原则理论卡弗斯(DavidCavers)•1933年在《哈佛法律评论》杂志发表的《法律选择问题之评论》
•该论文指责美国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要求法院在处理某个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次是确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决定适用何国法律,判决结果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三个问题,而不问所选择的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具体实情以及适用该法律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公正合理
•他指出,在解决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案件时,法官应当仔细分析案件的事实,认真比较法院所在地法同案件有关联的外国法律在内容上的异同,并注意适用的法律可能带来的判决结果,追求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为适用法律的目的
这种方法被称为“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
美国哈佛大学国际私法教授Contents010203优先选择说的两条标准及其三个方面优先选择原则理论产生的原因优先选择原则理论的内容040506优先选择原则理论特点优先选择说的意义优先选择说的不足PARTONE优先选择说的两条标准及其三个方面两条标准及其三个方面两条标准三个方面1、对当事人公正2、要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1、审查诉讼事件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比较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的结果3、衡量这种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以及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共政策PARTTWO优先选择原则理论产生的原因优先选择原则理论产生的原因原来的法律选择理论都只注重管辖权的选择而忽略对法律规则的选择,而后者才是国际私法应该追求的;01思想文化和法律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促进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进步
以前冲突规范适用太广,不科学;政治上,世界范围内无产阶级革命和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发展,殖民体系逐步瓦解;经济上,新技术革命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扩大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02030405PARTTHREE优先选择原则理论的内容0102优先选择原则理论产生的原因侵权五条理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