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一、婚、丧 假⋯⋯⋯⋯⋯⋯⋯⋯⋯⋯⋯⋯⋯⋯⋯⋯⋯⋯⋯⋯2二、年休假 ⋯⋯⋯⋯⋯⋯⋯⋯⋯⋯⋯⋯⋯⋯⋯⋯⋯⋯⋯⋯⋯2三、探亲 假⋯⋯⋯⋯⋯⋯⋯⋯⋯⋯⋯⋯⋯⋯⋯⋯⋯⋯⋯⋯⋯3四、病假 ⋯⋯⋯⋯⋯⋯⋯⋯⋯⋯⋯⋯⋯⋯⋯⋯⋯⋯⋯⋯⋯⋯4五、事假 ⋯⋯⋯⋯⋯⋯⋯⋯⋯⋯⋯⋯⋯⋯⋯⋯⋯⋯⋯⋯⋯⋯5六、产 假⋯⋯⋯⋯⋯⋯⋯⋯⋯⋯⋯⋯⋯⋯⋯⋯⋯⋯⋯⋯⋯⋯5第二部分:死亡待遇一、丧 葬补助费⋯⋯⋯⋯⋯⋯⋯⋯⋯⋯⋯⋯⋯⋯⋯⋯⋯⋯⋯6二、一次性抚 恤金⋯⋯⋯⋯⋯⋯⋯⋯⋯⋯⋯⋯⋯⋯⋯⋯⋯⋯7三、遗 属生活困 难补助⋯⋯⋯⋯⋯⋯⋯⋯⋯⋯⋯⋯⋯⋯⋯⋯7第三部分:工伤管理⋯⋯⋯⋯⋯⋯⋯⋯⋯⋯⋯⋯⋯⋯⋯⋯⋯⋯⋯9人事局工 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 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一、婚、丧假1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1999]17 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结 婚,由本单位行政 领导批准,给予 5 个工作日的婚假 (不含国家法定 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 10 个工作日,晚婚:男满 25 岁,女满 23 岁)
⒉工作人员结 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 (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 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 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 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1999]16 号)规定:⒈工作人员 的直系 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 )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 领导批准,给予 5 个工作日的 丧假(不含国家法定 节假日 )
⒉工作人员 在外地的直系 亲属死亡 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 丧事的,单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