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施工企业工期延迟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中建二局深圳分公司 代力 建筑工程项目工期(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工期是否准时直接影响承包方的履约效果。然而,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庞大、复杂、周期长和相关单位多等特点,以及发包方为追求效率和降低成本而压缩工期等因素,在工程实施中,因发包方或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是常常发生的事情。这就使得承包方面临巨大的违约风险,甚至成为发包方拒付进度款和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作者从法律视角,从工期延迟的原因、法律责任(判定)以及相应的应对对策等方面入手,对工期延迟(误)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全面剖析,以期使承包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合理利用法律手段规避项目工期风险,在与发包方发生工期纠纷的情况下,更好的利用有效证据抗辩发包方,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一、工期的确定 (一)开工日期的确定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开始施工的相对日期,在实 践操作中,发包方及承包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开工时间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发包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因此,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方签发的《开工令》确认时间为准,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还规定了 7 日的准备期。 但是假如发包方签发的《开工令》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假如发包方签发《开工令》后,迟延向承包方提交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方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假如承包方在领取 《施工许可证》之前,已经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执行。 (二)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方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和绝对日期。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32 条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假如发包方对工程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时间为承包方修改后提出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