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资和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总 则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 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 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度本暂行办法
一、 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 (一) 按国务院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 同时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 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 100%支付
二、 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 (一)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
“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设在企业财务部
财务部要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三、 劳务费预留标准 (一)公司按产值的 12%预留
(二)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四、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资程序 (一)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
各项目部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
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