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法律规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编制的指导工程施工全局、统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文件,应满足施工合同的各项要求,具有准确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定所称施工方案是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或各专业分包单位以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为主要对象编制的施工技术与组织方案,用以指导其施工过程
第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遵循工程建设程序,并应符合下列原则:㈠ 符合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造价等方面的要求;㈡ 积极开发、使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新材料和新设备; ㈢ 坚持科学的施工程序和合理的施工顺序,采纳流水施工和网络计划等方法,科学配置资源,合理布置现场,实行季节性施工措施,实现均衡施工,达到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㈣ 实行技术和管理措施,推广建筑节能和绿色施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㈤ 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三个管理体系有效结合
第四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按原途径审批:㈠ 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㈡ 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时;㈢ 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㈣ 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㈤ 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第二章 施工组织设计第五条 公司施工组织设计分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三类
重点工程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㈠ 三十层以上或檐口高度 100 米以上的单栋建筑
㈡ 跨度在 36 米(含)以上或檐口高度在 18 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㈢ 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 50 吨以上工业厂房
㈣ 高度在 55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