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争议焦点:是否应当向方文亮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方文亮与金土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因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方文亮系公民个人不具有拆迁资格,借用了金土地公司的拆迁资质进行施工而归于无效,但该工程已经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验收合格,因而工程款应当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即本案原告方文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河南省马村区人民法院(2024)马民初字第 52 号民事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焦民三终字第 46 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2009 年 5 月 3 日,金土地公司与马村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签订了一份房屋拆除合同,工程地点马村区水采社区,造价 68.5 万元,工期 2009 年 5 月 5 日到 2009 年 5 月 20 日。2009 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7 月 2 日,原告方文亮与金土地公司补签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由原告方文亮组织实际施工马村区水采社区拆除工程。原告方文亮借用被告金土地公司的资质,以金土地公司的名义中标了马村区水采社区拆除工程,并实际组织施工。马村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于 2009 年 8 月 26 日对金土地公司拨付了工程款 68.5 万元。方文亮于 2009 年 7 月 2 日向被告金土地公司交纳了 2 万元 工程 管理 费 。原告方文亮给 被 告金土地公司 提供 的(2024)豫地完电 4005374 号完税证系虚假的,致使金土地公司为此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