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 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24〕42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来源和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进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仍处于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阶段进展的特点,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收到的建安劳保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 建安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
第六条 建安劳保费根据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