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试行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 2024-03-17 第一章 总则1.1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改善施工人员特别是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和安全,构建洁净、文明的生活环境,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称生活区)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武汉市人民政府 109 号令《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1.3 本规定生活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集中居住、办公和活动的区域。1.4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1.5 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按法律规范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时,应设置双层安全防护;确属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施工现场附近另行设置生活区。1.6 施工方不得在在建工程内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及活动场所。1.7 生活区应设在安全、远离粉尘和污染源处;生活区不得成为存放、运输、加工建设工程材料、制品的场所及通道。1.8 生活区内的设施及活动不应影响环境,不阻碍市容、市貌,不干扰生活区周边居民。1.9 生活区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方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生活区的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立生活区。实行施工分包的,总包方应将分包方生活设施纳入生活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二章 一般规定2.1 生活区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要求。2.2 生活区应场地平整,无积水,道路应硬化并配备路灯,根据条件进行绿化和美化。2.3 生活区应设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其高度不低于 1.8m。2.4 生活区内应设置食堂、宿舍、厕所、盥洗处、淋浴间、办公室、文体娱乐场所、收发室(门卫)等临时建筑物;可根据条件设置晒衣场、小卖部等。2.5 生活区临时建筑物不得建在高压线下,不得建在塔吊塔臂影响范围内,不得建在有可能导致临时建筑物危险处;不得建在通讯电缆、煤气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井、沟、盖上。2.6 生活区临时建筑物应符合安全和使用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得用易燃材料搭设。2.7 生活区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