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 号(1998 年 11 月 10 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单位施工,但仍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地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等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以及附屑工程和临时工程等工程需经项目法人批准方可分包,但不准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量除项目法人在标书中指定部格外,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的 30%
主要建筑物和允许分包项目的内容,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分包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和具备与分包工程专业等级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具备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需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机械设备
第六条 经由项目法人批准的分包工程,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工程师)批准
分包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同时,分包合同还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工作的管理,加强执法监察,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规范水利建设市场
第二章 项目法人职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分包内容不符合已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第十条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