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995(1995 年 4 月 21 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 号颁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别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 3.总结、沟通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 4.组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