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落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依法查处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他投资方式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工程。其中,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法律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以及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江苏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乡道、地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交通主管部门行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等工作的办事机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并承担质量责任。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质量责任制。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六条 交通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交通部现行有关法律规范、规程、标准等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