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沈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 沈建管发[2000]32 号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须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质量监督站应按监督与备案相分离的原则,设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和验评标准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三)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有完整、真实的技术档案(其中包括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七)劳保费及保修抵押金已交纳; (八)应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核的工程,上述部门已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九)电梯安装工程已取得准用证明; (十)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有整改报告,无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问题; (十一)环境质量合格,房屋内外无垃圾,道路平整、通畅。 第五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组成由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工程质量监督站书面申报,并附送相关资料;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分别汇报工程建设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共同批阅相关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验收组人员代表各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