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施工,是指上述项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等建筑活动(包括土建、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其安装)。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中央和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外资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 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范围和标准的水利工程,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概算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全部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自然或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处。第二章 招 标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八条 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是该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