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008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专业或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第六条 实施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分包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
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为总承包企业指定分包单位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七条 分包合同应当采纳国家推广使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
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市建委备案
备案时应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分包合同、项目机构、务工人员实名册及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等信用信息
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市建委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备案信息内容对施工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