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水建[2024]29 号 2003 年 4 月 21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水利部水建[1995]30 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30 号公告公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的特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水利建设项 b 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省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和配套、附属工程
凡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机构 浙江省境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和水利部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和水利部进行管理; 2.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 3.除上述二项外由省水利厅审查初步设计的水利建设项目,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4.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地)水利局进行管理
上述第 3、4 二项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业务分别由市地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本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或执行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