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解决建筑务工人员教育培训,法律规范安全行为,促进有序流动及时掌握建筑劳务队伍分布情况,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保障深圳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有效使用“深圳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卡”(以下简称“平安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平安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建设务工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记录考勤及工资发放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管理办法所称的基础信息,是指持卡人的姓名、身份号码、平安卡号、社会保险号、职业证书号、工种等级、性别、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移动电话号和图像等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深圳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平安卡的管理工作
市、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持卡上岗的监督检查工作
考核发卡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平安卡的考核及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平安卡服务信息系统的维护
受我局委托的制卡机构,应当保证平安卡在服务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使用和功能开发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做好面对务工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平安卡的考核发放工作
第五条(持卡人权利) 持卡人进入所在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持有平安卡,同时用于考勤,作为“银联卡”领取工资等社会事务
第六条(使用期限)平安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3 年
第七条(申领)通过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在本市通过建设类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已领取“安全卡”的人员,以及经平安卡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申领平安卡
申领平安卡的人员可由所在企业持以下材料,集中到平安卡考核发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