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24〕74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12 月 5 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水农﹝2024﹞66 号)、《关于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强化基层水利服务能力的意见》(浙水法﹝2024﹞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含财政补助)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适用本办法。 民间资本投资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水利工程,是指概算中工程部分费用在招标规定限额以下(小型指招标规定限额以下、50 万元以上的工程,微型指50 万元以下的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小微型饮用水工程、河塘、堤防、河道疏浚、农田灌溉、水土保持等各类小微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涉及防洪、饮用水、山塘等公共安全且要求较高或者技术复杂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的小微型水利项目,其建设管理根据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根据省市财政、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可以分为前期工作、建设准备、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应统筹兼顾,充分论证工程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山塘建设。 县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