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各类码头的等级划分、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原则、配备数量和种类、配备基本要求,以及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内河装卸油品、散杂货、集装箱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除装卸油品的码头、泊位和装卸站外,其余简称“其它码头”)。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台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188.1 溢油分散剂 技术条件 JT/T465 围油栏 JT/T 560 船用吸油毡 中国船级社 CCS-72 浮油回收船检验指南3 等级划分3.1 码头分为海港码头和河港码头两类。3.2 根据靠泊能力,将沿海港口码头分为 1000 吨级及以下、1000 吨级~5000 吨级(含)、5000 吨级~10000 吨级(含)、10000 吨级~50000 吨级(含)、50000 吨级~100000 吨级(含)、100000 吨级~150000 吨级(含)、150000 吨级~300000 吨级和 300000 吨级及以上共八类。3.3 根据靠泊能力,将内河港口码头分为 1000 吨级及以下、1000 吨级~5000 吨级(含)、5000 吨级~10000 吨级(含)、10000 吨级~50000 吨级和 50000 吨级及以上共五类。4 设备配备原则4.1 小标准规定的设备配备数量是码头溢油事故处理所需要的最低配备数量。4.2 码头同时装卸油品和其它货种时,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同一码头有多个泊位时,除永久布放型围油栏和溢油监视报警装置外,其它设备可按要求高的数量配备。4.3 河港码头件 50000 吨级及以上时,按海港 50000 吨级~100000 吨级(含)配备。4.4 油码头在 50000 吨级以上时,应配备专业的浮油回收船和专门的围油栏布放艇。浮油回收船舱容超出100m3时,超出部分可由油轮油舱替代。油码头在 5000 吨级~50000 吨级(含)时,可使用经改造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作为浮油回收船和围油栏布放艇。浮油回收船具有围油栏布放功能时,可不配备围油栏布放艇。油码头在 1000 吨级~5000 吨级(含)时,其它码头在 1000 吨级以上时,可使用经改造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兼用或专用为围油栏布放艇。4.5 当油码头经营油品的粘度大于 6000eSt 或港区水域的水温可能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