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1 2 年8 月3 1 日第1 1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 8 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 0 1 3年1 月1 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此次决定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下称2 0 0 8 年民诉法)
2 0 0 7 年1 0 月2 8 日第1 0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 0次会议通过自2 0 0 8 年4 月1 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此决定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下称2 0 1 3 年民诉法
现将此次修法的变化根据此次决定的顺序以表格形式予以对照: 2008年民诉法 2013年民诉法 1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2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3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删去第十六条
4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5 增加一条,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