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第一章 绪论 案例1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 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 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 分,女生是660 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 分。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 640 分,未达660 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案例2 : 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 7 名涉案人员受处分 2001 年7 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 2 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请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严重违反《教育法》的案件。此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还违反了《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高考是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案例1 : 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 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2003 年4 月 12 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婷是一个 15 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婷自杀前, 汪宗惠 分析:在这一案例中,汪宗惠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