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幼儿园工作规程》经2 0 1 5 年1 2 月1 4 日第4 8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 0 1 6 年1 月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 9 号公布
该《规程》分总则,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园的安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教职工,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的管理,附则1 1 章程6 6 条,自 2 0 1 6 年3 月1 日起施行
1 9 9 6 年3 月9 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 5 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予以废止
新增 【删除】 (修改)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删: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 3 周岁至 6 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删: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2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