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证照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煤行〔2024〕253 号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属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 14 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24〕15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24〕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证照变更暂行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 证照变更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证照变更工作,促进煤矿持证合法生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24〕13 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 14 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24〕1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煤矿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矿井验收合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矿井必须符合省政府批准的整顿关闭规划要求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关闭到位,不予利用的设备设施彻底撤除
保留井筒的数量、功能进行挂牌公示
矿井实现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班子
(二)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划定井田范围的批复文件,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
(三)矿井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 6 万吨及以下矿井采纳单回路供电的,必须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要求的备用电源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三专两闭锁” (四)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符合设计要求,且保护装置齐全
(五)矿井的排水设备(水泵、管路、配电设备)满足设计要求,根据设计要求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