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证照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煤行〔2024〕253 号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属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 14 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24〕157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24〕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证照变更暂行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 证照变更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和证照变更工作,促进煤矿持证合法生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24〕13 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 14 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24〕1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煤矿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矿井验收合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矿井必须符合省政府批准的整顿关闭规划要求。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关闭到位,不予利用的设备设施彻底撤除。保留井筒的数量、功能进行挂牌公示。矿井实现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班子。 (二)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划定井田范围的批复文件,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 (三)矿井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 6 万吨及以下矿井采纳单回路供电的,必须配备满足通风、排水、提升要求的备用电源。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三专两闭锁” (四)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符合设计要求,且保护装置齐全。 (五)矿井的排水设备(水泵、管路、配电设备)满足设计要求,根据设计要求配备探放水设备和专业施工人员。 (六)矿井主要通风机选型符合设计要求,配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风量满足要求。矿井通风系统合理,水平、采区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形成负压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专用回风井。 (七)矿井采煤工作面实现正规回采,采掘工作面淘汰木支护,因地质条件复杂、开采零星资源及回收残煤等特别原因不能按设计要求实现正规回采和金属支护的,省属煤矿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其它煤矿须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采纳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