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特种设备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特种设备的施工管理,确保对该类工程的有效控制,保证特种设备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减少或规避公司的管理风险,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安装调试及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制作和安装、压力管道安装、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担的所有工程中所含的特种设备管理,含自用设备。第三条 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禁止无证施工,或超过许可范围施工。禁止将该类工程分包给无证单位,公司、分公司不得将特种设备施工许可证租借、转让给其他单位。第四条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仔细熟悉图纸,对比法律规范要求确定哪些属于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工程应统计出各类别的管道数量、规格和材质,列出明细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告知。第五条 项目或车间应按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确定的监检约定,及时邀请检验机构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工程竣工后办理监检报告。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施工的电焊工、探伤工、理化试验工、专业责任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第七条 各分公司技术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及时填报分公司各项目竣工及在建的特种设备,属于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还应按季度向公司技术部报送台帐。第二章 施工单位资格第八条 在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过程中,参加评审的技术、质量部门应对工程中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仔细审核,确保特种设备的等级能够在施工许可证覆盖的范围内。第九条 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可以从事现场压力容器安装焊口的组对、焊接。第十条 公司具有 GC1 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各分公司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安装,但不包括需在现场组对、焊接的压力容器。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应立足自己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分包。当确定需要进行分包时,应优先考虑公司内部的其他分公司,或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等级(与分包项目相适应的许可证)的其他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假如特种设备的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不能进行工程分包,但可以通过补充一些经过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扩充到公司内部的班组中,实行劳务分包。第十三条 三类压力容器制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第十四条 拟实行分包的特种设备施工,分公司必须对施工单位的资格、能力进行评审,确保分包队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第十五条 属于锅炉安装...